“八小时内”讲纪律,“八小时外”更要有规矩。不忘初心,用好权力,守住“八小时外”底线,这是每一位党员干部都要时时自省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在现实生活中,必要的人际交往是不可避免的,工作生活中都会发生大量人际交往,但交往要有原则、有界线、有规矩,低调为人、谨慎交友,自觉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不能什么饭都吃、什么酒都喝、什么人都交、什么话都说。”
案例1:
今年1月的某天晚上,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道五二路某食府,4个人正在打“血流成河”麻将。19时左右,他们被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公安局的节前“四风”专项督察组当场抓获。经现场比对,四人是市农业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年轻干部,涉及赌资4370元 。他们解释自己的行为:“工作太压头,终于盼到周五,就找个地方聚聚。”“上菜前,看见餐馆有麻将机,想着小打小闹、消遣消遣,问题应该不大……”以为问题不大,其实问题很大。四人因赌博,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2023年4月,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监委给予伍某清开除公职处分。某天夜里,秀屿区东峤镇人民政府干部伍某清喝了酒,在凌晨时分的村道上驾车,本以为这个时间难以被查获,没想到被民警逮个正着。经鉴定,伍某清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秀屿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魏金凤认为,“八小时外”是酒驾醉驾行为的高发时段,有的干部纪法意识淡薄,误以为被查获时隐瞒党员干部身份、对单位隐瞒酒驾醉驾记录,就能“躲避”追责……这种碰运气、以身试法的行为要不得。
案例3:
重庆市合川区水利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丙安,工作之余投资入股做生意,时常在工作之外利用职务影响力为自己的生意疏通关系。陈丙安还热爱钓鱼。老板李某投其所好,经常周末约他到鱼塘享受免费钓鱼、吃饭,不仅全程陪同,临走还会送上红包和高档茶叶。在一次次的钓鱼、宴请活动中,陈丙安和李某越走越近,对于他的请托也毫不推辞,为其顺利承揽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万元及黄金50g价值1.87万元。
案例4:
2007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某国有企业李某因吸毒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1年9月,武汉市公安局禁毒处四大队向该企业上级纪委移交反映李某吸毒被行政处罚的线索。2021年12月15日,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这四个案例,都有一个共同点: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八小时外”。
从很多大“老虎”的忏悔录中可以看出,他们都是从小“苍蝇”逐步发展起来的,尝到甜头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直至沦为阶下囚。而“8小时外”的贪腐也是这样,往往是从细枝末节中的一点一滴开始,例如公车私用、小吃小喝等。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正是因为“松”以律己,不少党员干部从“8小时外”的小恩小惠,逐步发展成拉帮结派、大贪大腐等,例如震惊全国的辽宁省贿选案,钱和权紧紧交织在一起,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
“领导干部失足于‘8小时外’,究其原因,是宗旨意识不牢,是法制观念淡薄,是江湖义气的小圈子文化吞食了他们的意志。”有专家坦言。
除了部分党员干部的自身因素,腐败频发于“8小时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监督困难。作为党员干部,理应接受社会监督。但是,现在的腐败花样不断翻新,“8小时外”成了廉政监督的弱点,甚至是盲点,腐败分子钻的就是这个空子。一是因为党员干部人数众多,光靠纪检人员的几双眼睛远远不够。另外,党员干部下了班,离开单位大门,随即就融入到社会中,很难追查。
监督与引导都只是自上而下的制度约束,要保证党员干部在“8小时外”清清白白,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自身内化于心的规矩意识和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下面是一份“八小时外”纪律清单,请您对照清单,自警自省。
1.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损害群众利益。
3.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拉山头”,或搞官商勾结等。
4.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
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6.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
7.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
8.是否对网络“段子”不加辨别随意转发,热衷传播未经证实的所谓“内部消息”“重大内幕”等。
9.是否在办事时找门路托关系,破坏公平秩序。
1.有无大操大办或变相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2.是否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3.是否参与黄、赌、毒等活动,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抵制身边的不正之风。
4.是否遵守家庭美德,在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等方面当好示范。
5.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7.有无公款吃喝、旅游、娱乐和公车私用等行为。
8.是否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9.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
10.是否留恋酒局、饭局、牌局,不注意生活小节。
11.是否有酗酒、酗酒滋事或酒后驾驶等行为。
12.是否喜好攀比、有铺张浪费行为,追求奢华生活,穿名牌、喝名酒、开名车、住豪宅。
1.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会组织职务。
2.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休闲活动。
3.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从事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娱乐活动。
4.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